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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文化部台語家庭集點課程及活動補助簡章 

一、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4條規定,及「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主責臺灣台語之復振推廣業務,自113年11月起,辦理「培育台語家庭計畫」。為充實各地台語家庭集點推廣課程及活動、強化計畫推動效益及提升台語傳承意識與生活化之目標,特訂定「台語家庭集點課程及活動補助簡章(以下簡稱本簡章)」。 

二、申請資格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已實際營運之實體書店,或與實體書店相關之國內立案獨資、合夥事業。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為114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 

(二)採線上報名方式,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http://grants.moc.gov.tw/Web/),並上傳本簡章規定之文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補助類別 

(一) 集點課程與活動:依親子、跨世代、不同年齡、不同程度者等需求,辦理台語多元課程與活動,以促進民眾親近台語、增進學習興趣及使用機會,並能鼓勵民眾參與本部「培育台語家庭計畫」,如漸進式台語意識培力、語言能力養成課程、講座、研習與工作坊,或自然融入於多元形式與題材之台語趣味營隊、藝文體驗活動、台語導覽及走讀活動等。 

(二) 台語共學:以本部「培育台語家庭計畫」認定為「台語文化家庭」之成員擔任召集人,規劃辦理前項集點課程與活動,其目標為捲動參與者最終至少綁定為15戶「台語學習家庭」或「台語文化家庭」,帶動定點場域或捲動相關團體辦理相關共學活動,以促進台語家庭培植,擴散台語學習及推廣的效益。 

 

五、執行期程 

配合本部「培育台語家庭計畫」執行期程辦理,原則自核定日起,一年內辦理完畢。 

六、補助原則 

(一)每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申請一案,且每案補助額度不得超過計畫書所載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 

(二)本簡章補助經費不含固定薪資、獎金及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資本性財產(如網站、圖書購置、設備、器材等硬體之建置或購買費用)、行政業務費(如水電費、電話費、設備維護費等),與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等費用。 

(三)基於政府資源公平分配原則,申請單位如以同一或類似計畫書申請並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獎勵(助)或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核予補助。請申請單位自行確認是否重複獲獎、補助,如經發現且查證屬實者,本部將追回補助之款項。 

七、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一)應備文件:申請單、計畫書、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文件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另辦理「台語共學」類別者,需附台語文化家庭召集人合作切結書及相關獲認列證明。 

(二)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1. 申請單位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並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 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 

 

八、專案補助 

申請案之計畫書所策劃活動或計畫,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具特殊原創性等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且有助於本部業務之推展者,本部得依其實際需要,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其申請期間及方式、補助原則、評審作業等不受第三點、第六點第(一)款及第九點第(一)至(二)款之限制。但同年度已獲本簡章補助且未完成核銷結案者,應檢附已獲補助計畫截至申請時之執行情形說明做為審查參考。 

九、評審作業 

(一)評審方式: 

1. 初審(資格審查)︰由本部就申請單位資格、應備文件資料進行資格審核,有未符合規定且可補件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且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2. 決審(書審)︰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依本簡章評審原則,審核申請計畫書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評審委員適用本部「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並應簽署審查人切結書。 

 

(二)評審原則:本部評審小組委員就申請案件整體台語推廣策略、台語使用比例情形、推廣串連、計畫可行性及完整性、計畫執行專業性(含過去辦理相關計畫實績)、預期目標及效益(含宣傳、推廣及回饋計畫)、經費分配及人力編制合理性等綜合考量。如可具體4 

 

發揮擴散效益,提升本部「培育台語家庭計畫」參與註冊人數等實質效益者,可優先支持。 

(三)獲補助單位名單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獲補助單位。 

(四)相關補助金額需視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狀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十、經費撥付與核銷 

(一)獲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於規定期限內,檢具成果報告書、收據、計畫執行期程內之支用單據、未獲重複補助切結書、成果資料(如出版品、影音檔案等)、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等本部核定補助函所載文件報部請款。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獲補助單位檢送支用單據,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另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三)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應將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納入其接受補助辦理採購之採購契約,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獲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四)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覈實核銷,不得變更用途;獲補助案之實際支出總金額或本部指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金額低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按原補助比例調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之款項;受補助經費5 

 

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獲補助單位未依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部前,本部應不受理其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十一、計畫變更 

獲補助單位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執行,若遇計畫變更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以書面敘明理由,報本部同意後,始得依核定之變更計畫書執行,又計畫因故辦理展延者,期限最長為一年;未依核定計畫辦理者,本部應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單位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亦不得再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十二、應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單位所辦理課程/活動,須配合本部指定之登列方式,詳實填列各課程/活動資訊、預先登列點數、台語使用比例,並於規定時間內送審核,登列成果將作為計畫執行成效及後續補助審查之參考,詳參酌本簡章點數參考附表。 

(二)計畫經核列之集點課程/活動,辦理前請充分向民眾告知宣傳,請其加入「培育台語家庭計畫」並事先註冊成為台語家庭會員。期間若遇尚未註冊之參與民眾,請引導現場註冊,如未能即時通過審核,請於課程/活動辦竣一周內蒐集補登名單(欲登錄者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實際建議給予認列點數),以完成補登點數程序。 

(三)審核通過之集點課程/活動,將提供集點Qrcode,供已註冊民眾於課程/活動現場掃描集點,如以翻拍、截圖、轉發致外流濫用,或替未實際參與民眾代為掃描集點,偽造參與紀錄等情事,經查獲屬實,本部將追回補助款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相關辦法依國家語言數位資源網「台語家庭集點活動」辦理。 

(四)於相關宣傳文宣、成果及網路社群平台,將本部列為補助單位,使用「培育台語家庭計畫」及「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主視6 

 

覺、標記「配合文化部培育台語家庭計畫集點活動」、「文化部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支持」等文字及主題標籤(#Hashtag),以提供註冊民眾清楚辨識。 

(五)辦理文宣品、培訓教具等製作,或擔任課程/活動講者,應以教育部公布之文書書寫系統及拼音方案為原則,適度使用台語文字,並得聘用具台語文經歷、取得相關台語認證,或於台語教學、戲劇、傳播、創作、競賽、研究等相關領域實績者擔任台語顧問,協助確認台語文字使用正確性。 

(六)有關課程/活動開設、名單補登或其他本部「培育台語家庭計畫」應配合辦理事項,請參閱本部「國家語言數位資源網/台語家庭集點活動」(https://reurl.cc/La9ZaK),另獲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整體推廣行銷活動。 

(七)獲補助單位如有違反本簡章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款項。獲補助單位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單位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八)本部得視實際需要,獲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說明相關工作進度說明或接受訪視輔導;若工作進度已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核定期限完成者、集點課程活動台語使用情形未達核定計畫書所定,得依其完成之工作進度核減補助經費,並納入下年度本簡章補助之參考。 

(九)獲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展期申請未通過等情形者,並將其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獲補助單位對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不受理其依本要點申請本部任何補助一年至三年。 7 

 

十三、本簡章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或由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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