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第六點、第十點修正總說明
「客家貢獻獎」係全球客家最高榮譽獎項,為提升客家貢獻獎之專業性與公信力,爰修訂「參選方式」及「納入性別平等規範」相關規定。謹擬具「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第六點及第十點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至符合比例為止」,保留鼓勵女性參與之原意,及提升辦理的彈性。(修正要點第六點)
二、為期更臻完善,納入性別平等規範,酌作不得頒給獎項之文字修正,並增加撤銷獲獎資格情形。(修正要點第十點)
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第六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六、參選方式:
本獎參選方式分為自行參選及推薦參選二類,其參選方式如下:
(一)自行參選:由參選人以本人名義自行申請之。
(二)推薦參選:推薦者須為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機構)或由外交部駐外單位及海外客家社團推薦,並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參選人女性比例未達百分之四十時,本會得再邀請相關團體推薦女性人選。
本獎參選者應於公告徵選截止日前將參選資料(如附件),郵寄本會,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徵選時間由本會另行公布。
參選獎項及類別如經評審委員會建議修改,應取得參選人同意。
十、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本會得不予頒給。但獲不起訴處分者,得視其具體事由課予其他處分: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二)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三)違反性別平等、勞工權益相關法令或其他影響本會聲譽之重大情事。
前項規定,於獲頒後發現,或得獎者獲頒後有發生前項一至三款情事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金、獎座及證書。但獲不起訴處分者,得視其具體事由課予其他處分。
得獎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會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金、獎座及證書。